工伤者的生活护理费的承担问题

2015-07-211299 人看过

解答: 2011-01-01起实施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者的生活护理费用做了特别约定。

 
工伤的生活护理分为两个阶段,一个是停工留薪期间,即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一个是伤愈出院后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鉴定确认构成伤残和确认需要护理期间。
 
一是评定伤残并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二是停工留薪期间的生活护理费是由单位承担的,个人认为可以参照前面的规定执行。按照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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