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后经济补偿金支付问题

2015-07-211535 人看过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因此,如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比如工资标准保持不变,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则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理解本条款的关键是要判断哪些情形下是维持或提高。例如原来合同期限为2年,公司要求续签3年,这个时候员工不同意续签,是否需要补偿呢?《劳动合同法》的特点之一就是推动劳动关系的长期化,规制原来劳动合同短期化的现象,从劳动法律一般原理来讲,劳动合同期限长期化对劳动者有利的。总体上来讲,基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和目的,是鼓励劳动合同长期化,所以,本律师认为,公司把劳动合同期限从2年提高到3年属于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因此公司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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