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优先吗?

2015-07-251055 人看过
      案例:牛某大学毕业,一时找不到合适的工作,在某快递公司求得了一个职位,为此公司和他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从事的岗位就是送快件,跟他所学的专业没有任何联系。工资低,同时没有任何劳保待遇。牛某最近辞职,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补缴养老保险费。与用人单位协商不成后,向工作地的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用人单位却以牛某未履行完合同约定的劳动期限违约为由,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牛某赔偿损失。两个仲裁机构同时、分别立案,最后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仲裁机构管辖。
      评析:《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 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这里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即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即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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