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启事中承诺的与实发的工资不一致,企业这样做合法吗?

2015-08-183557 人看过

今年年初,小王到东莞找工作,看到一家工厂的招聘启事上写着“一经正式录用,每月收入将不低于4000元”。看到工资这么高,其马上就去应聘,结果有幸被录用了。过了三个月的试用期后,经工厂考核合格后转为了正式员工,小王满心欢喜地以为转正后自己每月的工资会高于4000元,但是到了发工资的时候,工资却只有3000元不到,他当时想再等等看,结果等了大半年,现在的工资还是没变。请问工厂的做法合法吗?他可不可以要求工厂支付每月不少于4000元的工资?

案例解析:

工资发放是否合法,主要参考劳动合同的约定、工资表和法律规定,如果其工资核算符合合同的约定且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为合法或认定为双方对工资支付进行了实际变更。

招聘启事中的“承诺”,是针对不特定的应聘者,另外,该承诺不构成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因此,招聘启事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根据我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关薪酬的约定应以劳动合同为准。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仔细查看劳动合同的内容与用人单位承诺的内容是否一致。尽量争取将用人单位的承诺写在劳动合同中,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小王与工厂未签合同,也未签收工资表,同时又有证据证明转正后的工资数额低于招聘启事中承诺的工资数额,他可以依法向公司主张差额部分。不过小王在该工厂工作这么久,没签合同,没签工资条,一般不太可能发生。所以,该工厂做法实质并不违法,只是不够诚信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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