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津贴变相成为发放防暑物品,合理吗?

2015-08-19851 人看过

 今年6月以来,小杨等8名员工所在的公司为完成生产进度,即使室外气温持续在36度以上,也要求小杨等人一直照常露天工作。期间,公司虽然提供了充足的高温解暑物品、饮料,发放了相应的保健用品,但小杨等人在领工资时发现,自己应得的高温津贴却“蒸发”了。原来是公司将购买高温解暑物品、饮料和保健用品的费用,冲抵了他们应得的高温津贴。公司的这种做法合理吗?

 

案例解析: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一方面,高温解暑物品、饮料和保健用品的开支属于防暑降温费的范畴,而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是不同概念。防暑降温费是针对暑期在岗的劳动者,由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对高温气候的界定来确定,一般为5月份~9月份。而高温津贴则是指劳动者在特殊环境下作业而给予的补偿,针对的是需要在室内气温≥33℃、露天气温>35℃环境下工作的劳动者。他们除了有领取高温津贴权利外,还可以领取防暑降温费。另一方面,高温津贴的给予方式不同于防暑降温费。防暑降温费可以是现金支付,也可以是发放物品的形式,而高温津贴只能是现金支付,且必须是工资以外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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