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社区内从事灵活就业,劳动时间每天不少于4小时,每月不少于22天。
2、从事灵活就业的收入必须是其主要生活来源,每月收入不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经营服务项目和活动必须具有社会性,面向社区居民服务,有具体的服务内容。
文件依据:
《成都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的实施细则》(成劳社发〔2009〕178号)第3条 2009年11月24日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灵活就业是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没有在任何组织中就业,也没有领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地从事自行车修理、服装织补、修鞋、配钥匙等社区服务性工作。灵活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