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

2015-09-101038 人看过

按照省政府部署要求,停止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四川省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四川省农村劳动者进城求职登记证》和《四川省地震灾区就业援助优惠证》,实行全省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管理和年检工作。本市《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和管理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制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手续。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对本辖区内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处于失业状态的普通高校、中职学校毕业、肄业人员,各类用人单位的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人员,失地农民,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人员,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非本地户籍人员在本市城镇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人员,以及自愿放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或流转其承包土地且签订了3年以上流转合同的人员进行就业失业登记,并做好统计工作。

 

文件依据: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通知》(成委发〔2009〕26号)第三条第(四)项2009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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