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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制度及法人治理制度
企业的现代化管理是民主管理和科学管理的结合,建立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是股权结构。以股东投资行为为基础,传统所有权在公司中转换为股权和公司法人权利,二者相互独立又相互制衡。
(一)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产权制度的具体表现
现代企业组织管理制度的基本模式被认为是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公司组建以后有股东会、董事会、执行机构、监事会组成公司治理结构对其进行治理。公司治理机构的设置和运作就是公司产权的具体体现,它体现出产权的分解和制衡。
1、股东会是出资人联合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股东通过股东会选举和约束董事会,对重大决策进行表决,以维护自身利益。另外,股东还可以通过股权的流动,对公司的行为形成外部制约。
2、董事会代表其所有者行使其部分职能。董事会作为法人财产的代表对公司资产的运作和增值负责,承担资产风险;对公司重大业务和重大行政事务具有决定权。
3、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对法人财产具有直接的经常性的经营管理权。经理人员具体地运作公司的实物资产,当然,也对经营结果负责。
4、监事会具有来自出资人所赋予的监督权。从现代公司的角度看,监事会的监督权不仅来自股东的授予,也包括职工和社会的授予。
这样形成了股权、公司法人产权、经营控制权、监督权既相分离又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公司产权结构。
(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问题是企业治理结构的完善
一个企业能不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的治理结构是否有效。现代企业制度区别于传统企业制度的主要特点,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在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形成相互制衡机制的公司治理结构,使公司在法治条件下运行。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的组织机构的职权范围和议事规则作了明确规定,但是,由于改制中利益再分配引发的巨大阻力,以及法治实施初期对企业调控功能的不到位等诸多因素,使得法人治理结构仍存在着运行中的问题:1、在实际运行中,股东大会不能按规定召开;在股权高度集中、内部人控制严重的情况下,股东大会不能有效行使职责。2、大多数公司因对与会股东的资格作了严格的持股数限制,且我国对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又没有委托代理制的规定,中、小股东的权益实际受到剥夺。3、改制企业董事会的董事结构不合理,聘用外部董事的很少,大多数董事是执行董事或在执行层中担任经理、副经理,法人治理的分权和制衡很难实现。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混同公司责任,不能形成激励和制约;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公司章程、行政法规造成的损失由参与决议的董事负赔偿责任,有待进一步明确规定。5、对公司监事会及监事行使监督的职权缺乏进一步的保障。公司监事多为公司职员,受董事会和经理层的领导,监事不知事和难以监事现象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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