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有效的竞业避止合同应当哪些条件?

2015-09-161008 人看过

 HR法律网团队律师:

合法有效的竞业避止合同应当符合下述条件:
一、目的正当 用人单位是为了保护本单位的商业秘密而不是出于限制竞争、保持垄断、限制员工自由择业的目的而订立合同,否则该合同是无效的。 
二、对象限定 竞业避止合同应严格限于因工作关系而知悉本单位重要商业秘密的人员。
三、商业秘密范围明确 应在合同中写明商业秘密的具体范围,且不得将该行业的一般知识、技能或员工因工作而累积的专业技能都归入商业秘密的范围,尤其对员工创造并享有的知识产权,不能单纯作为单位的商业秘密,而应双方协商,确定归属。
四、限制从事的竞争性行业或单位必须确定应在合同中列出。 
五、期限确定且合理 竞业限制期限可由双方根据商业秘密的价值、竞争优势的持续时间、员工知悉秘密的程度来加以协商确定,但法律应规定一个最长期限,以防止对人才流动的恶意限制。根据我国的现行法律和大部分国家的做法,我国可仍将其规定为3年。 
六、合同中不仅必须约定补偿,而且还应该明确补偿的数额或计算方式、支付方式等对数额的确定,可依据该行业该职位的收入高出社会平均工资收入的差额乘以竞业限制的年限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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