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网:根据《增值税条例条例》第十条(一)规定: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HR法律网(www.law-hr.com)十分乐意为您解答相关问题!若您的企事业单位需进一步帮助,请在本网查询更多信息,或直接在线咨询、拔打热线电话,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HR法律网:新会计准则下,不要求再按14%计提,也没有规定具体的比例。只是说企业可以根据以往的实际情况,按一定比例提取计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HR法律网(www.l
HR法律网:职工福利核算内容是指职工所在单位通过举办集体福利设施,建立各种补贴,提供服务等办法,为本单位职工提供方便,帮助职工解决生活上难以解决的困难,改善职工生活和环境,解决
HR法律网:1、应付福利费是负债科目,表示由于企业承担员工福利,而对员工形成的一项负债;管理费用里的福利费是费用科目,是指由于企业承担员工福利,而造成当期利润的减少,是利润的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