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网首席律师律师为您解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的精神,企业不在计提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发生时,直接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应当按照上述三个项目设置二级科目)。
税法规定,该三项费用发生时按照下列标准允许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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