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网:《工会法》总则第二条明确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这一规定从两个方面明确了工会组织的性质,一是阶级性。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代表和维护广大职工利益的。二是群众性,工会是职工群众的组织,而不是政党或其它组织,只要是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权参加和组织工会。此外,作为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职工参加工会和退出工会都是自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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