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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在总结过去非全日制用工政策的基础上,从法律层面上对非全日制用工作出了与全日制用工不同的特别规范:一是对非全日制用工作了明确规范。二是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三是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四是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五是规定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六是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七是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公司目前在以上七个方面的管理制度和事务操作层面上,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瑕疵,潜藏着劳动争议隐患和用工风险。临时工这一称谓,是计划经济下的用工产物,其实质是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从公司这类用工情况看,由公司向劳务中介机构支付协商的劳务费,其中只包括工伤保险,无论劳务中介机构还是公司都未与本人签定劳务协议或劳动合同,但事实上劳动关系已经成立。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临时工所有工资和其它社会保险以及福利待遇都应参照全民合同制职工处理,因此取缔临时用工,取而代之以非全日制用工理念和模式,已是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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