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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工伤致残人员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了《工伤保险条例》。自施行以来,对于及时救治和补偿受伤职工,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了解出现的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认真总结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于2009年7月起草了《工伤保险条例修正案(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工伤保险条例〉主要有以下作用:
(1)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
(2)建立和完善工伤保险基金。
(3)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
(5)规范劳动能力鉴定以及鉴定程序。
(6)制定全面、合理的工伤保险待遇。
(7)规范了监督管理,明确了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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