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网:
1993年11月26日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规定了女职工孕前保健内容是:
(1)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三、第四级的作业。
(2)积极开展优生宣传和咨询。
(3)对女职工应进行妊娠知识的健康教育,使她们在月经超期时主动接受检查。
(4)患有射线病、慢性职业中毒、近期内有过急性中毒史及其他有碍于母体和胎儿健康疾病者,暂时不宜妊娠。
(5)对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应暂调离可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
HR法律网(www.law-hr.com)十分乐意为您解答相关问题!若您的企事业单位需进一步帮助,请在线咨询或拨打热线电话,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HR法律网: 女职工孕期保护是保证女职工身体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重要环节,也是女职工“四期”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女职工孕期特殊劳动保护
HR法律网: 根据劳动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是: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
HR法律网: 1988年9月4日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