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这里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发生特大自然灾害、地震等等。这里的“其他正当理由”,是指除不可抗力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客观事实。如权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无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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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法律网:仲裁时效的中止,是指在仲裁时效进行中的某一阶段,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仲裁时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仲裁时效期间的计算。
HR法律网:仲裁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三种情形:(1)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如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索被拖欠的工资或者经济补偿。(2)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如劳动者向劳动行政监
HR法律网:发生仲裁时效中止时,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仍然有效,而只是将时效中止的时间不计入仲裁时效期间,也就是将时效中止前后时效进行的时间合并计算仲裁时效期间。HR法律网(ww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