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网: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即: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 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女职工:
禁止安排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它禁忌从事的劳动;
经期:不得安排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怀孕期: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 7个月以上的,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值班劳动
生育期:产假不少于90天
哺育期: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它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未成年工:
年满16岁未满18岁,不得安排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它禁忌从事的劳动。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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