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网:关于劳务派遣工占企业用工总人数的比例,法律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第66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为此,1月23日人社部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的通知》,8月7日,人社部就《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规定提出用工单位在辅助性岗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同时,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发生工伤的,用工单位不仅要协助调查处理,还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后一条被相关人士认为是个明显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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