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

2015-09-231695 人看过

HR法律网: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扣每月的20%以内,因为原文有“但每月扣除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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