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经理可不可以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015-09-231094 人看过

HR法律网首席律师律师为您解答:《公司法》第14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拟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冈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末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陔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从这三点可以看出,第三年之后可以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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