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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点,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持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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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劳部发[1994]503号颁布日期:19941214 实施日期:19950101 颁布单位:劳动部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