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网:应该是1999开始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57号文中规定: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深地税发[2014]138号文规定:2014年6月27日期起,一次性补偿金收入未超过187857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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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补偿金是超出3倍的部分交税,还是只要超过3倍,就全额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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