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网律师为您解答:您好,女职工有权利请产假。法律规定及分析如下: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可见,产假的概念本身并没有严格区分计划生育与非计划生育,在女职工生育时,单位应当给予员工足够的修养时间,确保其顺利生育。女职工生育产假是法定的,只要有怀孕和生育的事实,女职工提出要求休产假,单位都应当无条件批准。
其次,由于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故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法律规定及分析如下: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第15条规定:“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中规定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第四十一条中又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而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四条中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说明我国生育保险要求享受对象必须是合法婚姻者,即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按婚姻法规定办理了合法手续,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等的公民。生育保险的设立是为了保障计划生育政策的顺利贯彻,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是不能享受相关保险待遇的。
可见,违反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除了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外,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工资福利)、医疗服务等生育保险待遇,即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不能报销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费用。总之,妊娠、分娩、产褥期的一切费用自理。
因此,计划外生育的女职工也可以享受产假。上述产假期间无工资,也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换句话说,违反计划生育的女职工所享受的是“无薪产假”。单位虽然应当为其放假,但无需支付报酬,类似于无薪事假的处理。当然,用人单位从人性化的角度出发,在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员工手册时,可以将病假制度与产假制度衔接,规定员工违反计划生育的,可以用病假去抵充产假时间,在此期间,员工可享受病假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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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HR法律网: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HR
违反计划生育的女职工产假待遇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