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网: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者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其工作时间不区分制度工作日与公休日,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需企业报经当地区县劳动保障局批准,未经批准,不能任意扩大范围。
对于综合计算工时制员工,采用轮休和集中休息保障劳动者休息权利,周六和星期日并不是规定的休息日。在集中工作的期间,除法定假日外,其余时间均属于正常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工时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工作时间基本相等,超过法定正常工作时间每月不得多余36小时,并应当按加班计算支付150%工资报酬。
因此,对综合计算工时的职工,星期六和星期日在连续作业期的,不请假不出勤属于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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