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网:根据卫生部《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放射工作单位要关心从事过放射工作的(包括应急照射)现已离退休或因健康原因调离放射工作岗位人员的身体健康。对于从事放射工作累计工龄超过15年以上,内照射年摄入量限值≧2ALI,铀矿工氡子体累积照射量≧100WLM者和一次或几天内照射剂量当量 ≧0.1Sv者,全身累积照射剂量当量≧Sv者,要做定期的医学随访观察,原则上每2至3年1次。
从事放射工作的哺乳期妇女、妊娠初期3个月孕妇应尽量避免接受照射,在妊娠或哺乳期间不得参与造成内照射的工作,并不得接受事先计划的特殊照射。未满18周岁者,不得从事放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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