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按照“着重调解”的原则,维持了我国一直实行的有关裁决前调解的规定。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HR法律网(www.law-hr.com)十分乐意为您解答相关问题!若您的企事业单位需进一步帮助,请在本网查询更多信息,或直接在线咨询、拔打热线电话,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HR法律网:仲裁庭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坚持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在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其意见,更不能“和稀泥”。另外,调解协议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从什么时间颁布实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