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网:特别仲裁庭是过去处理集体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机构。特别仲裁庭一般由3名以上仲裁员单数组成。特别仲裁庭对集体劳动争议应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进行处理。开庭场所可设在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或其他便于及时办案的地方。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人事争议办案规则》的规定,不再设立特别仲裁庭。但劳动者一方在10人以上的争议,或者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仲裁委员会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按照三方原则组成仲裁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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