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关于高温津贴发放是否能用物质,来代替金钱,相关法律能允许吗?

2015-09-24871 人看过

HR首席律师为您解答:高温费应以现金形式发放,根据《关于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规定,企业在发放高温季节津贴的同时,要继续做好高温季节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一些企业把夏季向职工发放绿豆汤、矿泉水和必须使用的防护用品,也充作高温费,这无疑是不对的。高温工作现场的清凉饮料费用不能从职工工资中扣除,更不能折合现金抵消应发的高温津贴。  
对于高温费是否应计入企业工资总额,目前各地有不同的规定,江苏、广东和福建等地都规定高温费开支列入企业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北京、四川等地规定:“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应计入企业工资总额。”上海尽管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实际执行中,高温津贴也作为劳动者工资性收入的组成部分,计入企业工资总额,且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  
也就是说,高温津贴只能是现金支付,且必须是工资以外的支出。用工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以外另行支付。提醒用人单位,在发放的工资单上应将高温津贴单独列出来,以免引发误会和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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