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首席律师为您解答:40℃可放假?没这一说 目前,在全国范围内普遍使用的高温劳动保护条例,仅有1960年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办法》的第二十三条规定:“高温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应有合理的劳动休息制度。各地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气温较高的条件下,适当调整作息时间,早晚工作,中午休息,并适当安排工间休息制度。”但并没有表明,什么温度情况下,员工可以放假休息。 2007年5月,重庆市出台了《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办法》明确: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为强度高温天气,用人单位经采取降温措施不能使劳动者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7℃的(不含37℃),应当停止工作。 高温津贴必须发 虽然从全国来看没有明确规定,40℃以上的高温天气是否能放假,不过,上海市09年7月曾出台《关于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的地方性规范文件,强制性规定了:“35℃以上气温露天工作,或工作场所不能降到33℃以下的,企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津贴标准每天不低于10元。”如果劳动者高温工作而拿不到高温津贴的话,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发放季节性高温津贴的同时,一些企业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高温岗位发放的岗位津贴和高温岗位的劳动保护措施,不能因为高温津贴的发放而取消。 工作中高温中暑算工伤 高温下,能不能放假,没有法律规定,但如果企业给员工放“高温假”的话,是不能随便克扣员工工资的。国家卫生部《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企业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此外还规定:高温、高湿场所因工作原因引起中暑,并经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劳动者,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工伤认定工作,使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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