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造成单位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是否有追偿权?

2015-09-24570 人看过

HR法律网律师为您解答:你好,《工资支付暂时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30条规定:“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经济损失需要赔偿的,企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可见,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是有追偿权的。《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虽然这里并没有明确用人单位具有追偿权,但也没有明令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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