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首席律师为您解答:2010年2月1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取消了入学和就业体检中检测乙肝项目。
但以下入学、就业情况仍需检测乙肝项目:(1)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公务员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2)根据《卫生部关于民航空勤人员体检鉴定乙肝检测调整意见的复函》要求,民航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乙肝项目检测,可以保留体检鉴定乙肝项目检测。(3)血站从事采血、血液成分制备、供血等业务工作的员工。(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2011年2月17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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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首席律师为您解答:1.一般检查营养、发育、血压、身高、体重;2.内科胸部、肺部听诊、心率、心律、杂音、肝、脾等;3.外科淋巴、甲状腺、脊柱、四肢;4.化验检查乙肝两对半;5.
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发文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文 号:人社部发[2010]12号发布日期:2010-2-10执行日期:2010-2-1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