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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正常工作时间每天是8个小时,其它时间都是给予职工的休息时间。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加班的,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上述规定,劳动者有权拒绝加班。
如果假日加班单位不给予合理的加班费的,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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