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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及相关资料:(1)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寸免冠正照一张;(2)是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3)登记前曾在其它统筹地区参保的,应提供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单》;(4)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提供相关证明;(5)是档案托管人员的,持档案托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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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颁布日期:19990319 实施日期:19990319 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登记第三章 变更登记第四章 注销登记第五章 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