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网: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HR法律网(www.law-hr.com)十分乐意为您解答相关问题!若您的企事业单位需进一步帮助,请在本网查询更多信息,或直接在线咨询、拔打热线电话,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公司是否可以以超过一年诉讼时效拒绝支付1年前的加班费和社会保险待遇损失?
公司员工(农业户口)在公司(北京)工作了5年,今年离职。后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支付5年期间的加班费,以及赔偿社会保险待遇损失。问:公司是否可以以超过一年诉讼时效拒绝支付1年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