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网: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也就是说,所谓经济性裁员是以单位濒临破产或是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为前提条件的,那都是些经济方面的因素,而厂房搬迁应该是不属于这种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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