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网首席律师律师为您解答:所谓柔性股权是一种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以产权股份化为核心内容,以核心员工为激励对象,对企业产权、劳动人事和分配制度进行系统安排和柔性管理的一种组织形式。
柔性股权的法律依据,法律立法的精神是在不违背已有法律作出的明文规定外,当事人可以自由契约。这就是契约论。新版《公司法》贯穿了这一立法精神,如第三十五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十二条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十六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强调的是在不违背法律已作出的明文规定外,当事人可以自由契约。新《公司法》是柔性股权生存的理论与法律基础,也为我们在
实践中探索指明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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