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网律师为您解答:您好,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以下简称领取期限),根据失业人员缴费年限核定:缴费年限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领取期限为一个月;四年以上的,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每次失业核定的领取时间最长为二十四个月。失业人员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后,其未领取期限自行结转至下次失业时合并计算,合并计算后的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例:某人属于再次失业者,上次失业是在两年前,当时按照规定,他可以享受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实际上他享受了10个月后就有了工作,还剩下14个月期限未领取。这次失业,按照缴费年限重新计算核定,他有1个月的享受期限。加上他上次失业时未领取的14个月期限,他最长可享受15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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