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财政局的支持企业发展的奖励金,项目是规下转规上工业企业奖励金 这种项目的奖励金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2015-10-183476 人看过

HR法律网:根据《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因此,你司取得的政府补助如符合上述条件,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否则,需要并入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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