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网: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一、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其中第(五)项,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因此,全资子公司注销,被注销企业股东(母公司)收回投资,不属于企业合并,不适用财税[2009]59号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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