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网: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形,包括:
(一)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二)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 上述规定的扣缴义务人,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指定,并同时告知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扣缴期限和扣缴方式。 G、特别纳税调整部分
HR法律网(www.law-hr.com)十分乐意为您解答相关问题!若您的企事业单位需进一步帮助,请在本网查询更多信息,或直接在线咨询、拔打热线电话,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企业2010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现在仍未报批,能否适用《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HR法律网: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第五十二条规定:“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amp;…amp;…本办法生效之日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资产损失事项,也应
HR法律网杨静律师为您解答:您好,一、账务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第六条第(六)款
HR法律网:小微企业免征营业税不需要专门到税务机关申请或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纳税人只需在营业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申报免征营业税。 HR法律网(www.law-h.com)十分乐意为您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