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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保密费的劳动者属于禁业限制范围。
《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
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公司平时支付保密费的劳动者,是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以与其约定禁业限制,但在禁业限制期间,应当给予经济补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2013〕4号)第六条规定,经济补偿可由双方约定,双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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