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网律师为您解答:您好,津贴是对职工额外的或特殊的劳动消耗,以及保证职工生活水平不受特殊条件影响而支付的一种补偿工资形式。它是劳动报酬的重要内容,是工资的补充形式之一。劳动者从事生产和工作的条件各不相同,有的在地面上工作,有的在地下工作,有的在高空中工作,有的在海洋上工作,有的在深海里工作,有的在深山、野外和原始森林里流动作业,有的在高温、低温、粉尘、有毒有害等艰苦条件下进行工作。由于这些地区、环境、自然条件的不同,使职工的劳动消耗和生活费用消耗呈现差别,条件艰苦的消耗要高于条件好的。由于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等工资形式都不能反映和体现这些差别,因此,需要采用津贴的形式,对一些职工的额外消耗给予必要的,合理的补偿,用以保障职工的生活水平,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促进生产的发展。
津贴同其他工资形式相比,呈现出几个明显特点:
一是津贴、补贴的基本功能在于补偿性,而且是对职工在特殊环境和劳动条件下劳动消耗的一种补偿报酬;
二是津贴所体现的是职工所处环境和条件的差别,而不是劳动本身(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的差别,它对不同工种、行业和地区职工的工资关系起调节作用;
三是津贴的灵活性,它可随工作环境、劳动条件的变化而变化;
四是津贴、补贴的单一性,它是根据某一特定的条件和环境而制定的,每种津贴都有其特定的(通常只有一个)补偿对象。
目前,我国企业实行的津贴,按其性质大体有以下几种:
一是为保障职工身体健康而建立的津贴;
二是为弥补职工特殊劳动消耗所建立的津贴;
三是为保证职工实际工资水平所采取的弥补职工额外支出而建立的津贴。具体种类主要包括:
(1)岗位性津贴。主要项目有冶金企业中炼铁、烧结、烧焦、炼钢等工种实行的高温津贴,野外地质勘探津贴,矿山井下津贴、化工等行业实行的有毒有害津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建筑施工企业的职工流动施工津贴,邮电企业实行的外勤津贴,企业夜班津贴以及一些企业用自有资金建立的内部岗位津贴等。
(2)地区性津贴。主要项目有林区津贴、海岛津贴、矿山临时生活补贴、高寒山区津贴以及部分边远地区实行的地区生活补贴等。
(3)生活性补贴。主要项目有1980年的全国性的副食品价格补贴、1985年的肉类等价格补贴、1988年的四种食品价格补贴以及区域性的冬季取暖补贴等。
对于企业实行各种津贴、补贴制度,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属于国家统一建立并确定标准的岗位性津贴和地区性津贴,一般都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属于国家统一规定的生活性补贴,有些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有的则不完全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属于企业自己建立的内部岗位津贴或自行提高国家统一建立津贴的标准部分,用企业自有的奖励基金或效益工资开支。企业无权自行增加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津贴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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