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网律师为您解答:您好,只有晚育津贴的30天是就高享受。你可以看一下以下的博文。
如果您是一位职场妈妈,您是否只关注自己全额领取产假期间工资?您是否知道,即使全额领取产假期间工资,您的权益也可能受损?您是否知道,产假期间工资不等于生育津贴。你是否知道,怎样足额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津贴?
建议您首先查询本地相关法律法规,了解您的权益,并且维护您的权益。别害怕,我还是那句话:只有重视自身权益,懂得努力维护自我,才能赢得尊严和尊重。
现在,以北京市为例。
一、产假期间工资 即正常出勤情况的工资水准,不包含加班工资及其他部分,同时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二、产假: 正常分娩90天,难产+15天,晚育+30天。
三、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 = 生育当月缴费基数/30*产假天数 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例如:北京市2007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322元。
例一:张小梅,2007年月平均工资1000元,生育津贴 = 3322 * 60% / 30 * 产假天数 = 5979.60
例二:王小花,2007年月平均工资3500元,生育津贴 = 3500 / 30 * 产假天数 = 10500
例三:赵小华,2007年月平均工资15000元,生育津贴 = 3322 * 3 / 30 * 产假天数 = 29898
备注: 1)上述举例产假天数按90天; 2)如果男女方都参加生育保险,可按基数高的一方计算晚育津贴;
四、产假期间工资与生育津贴的差异:
1、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2、产假期间工资应当扣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就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例一:张小梅,产假是10-12月,11月分娩,公司10-12月发放了3月的产假工资,按照1000发放,未扣税款,实发共计3000。生育津贴 = 3322 * 60% / 30 * 产假天数 = 5979.6。 如果您是张小梅,您是否留意公司应补发差额2979.6?
例二:王小花,产假是10-12月,11月分娩,公司10-12月发放了3月的产假工资,按照3500发放的,扣缴税款165,实发共计10005。生育津贴 = 3500 / 30 * 产假天数 = 10500。 如果您是王小花,您是否留意由于生育津贴免税,公司应补发差额税款495?
例三:赵小华,产假是10-12月,11月分娩,公司10-12月发放了3月的产假工资,按照15000发放的,扣缴税款2305,实发共计38085。生育津贴 = 3322 * 3 / 30 * 产假天数 = 29898。由于生育津贴免税,实缴税款每月应为390。
如果您是王小花,您是否留意公司应退还差额税款5745? 五、实际工作中,各单位有如下两种操作办法:
(1)女职工产假期间先行发放产假期间工资;待生育津贴申领到帐后,进行对比:如果已发工资低于生育津贴,那么将差额部分一次性补发;如果已发工资高于生育津贴,那么不再补扣差额部分。
(2)先计算能够申领的生育津贴,从财务借款发放;等到申领完毕后社保支付生育津贴冲抵借款。同时,应该将产假期间工资与生育津贴进行对比,补差发放。
建议您咨询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了解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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