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取得国外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回国工作人员在国内工作期间有关社会保险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98号)规定:对于取得国外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人员回国工作,凡同国内企业建劳动关系的,应按规定参加企业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待遇。这些人员同国内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离境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终止其社会保险关系。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此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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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法律网杨静律师为您解答:您好,我国《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已满1年的;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