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付竞业补偿金,是否要履行竞业协议?

2015-10-25753 人看过

 HR法律网团队律师:

竞业禁止是企业为了保证其营业上利益和竞争优势,对雇员择业自由予以一定限制。我国目前关于竞业禁止规定散见于相关法规中。国家劳动部在1996年下发《关于企业职工流动中若干问题通知》中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规定掌握经营信息、秘密职工在解除劳动契约后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其他用人单位直接或者间接任职,并不得泄露原单位商业秘密。用人单位应当向受到此种就业限制雇员付一定合理补偿。用人单位给员工经济补偿,是竞业禁止协议生效基本要件。竞业禁止毕竟限制了员工生存权利和自由择业权利,如果员工得不到相应补偿,就会造成新利益不平衡。而通过补偿金付,不仅员工损害可以弥补,而用人单位付一些金额以保障其较大利益也是值得。在补偿数额上,目前只有在行政法规中作了原则性规定,实际履行情况是用人单位常常将标准约定得较低。对此,有人提出不低于员工所在地最低生活费标准。不管怎样,用人单位必须对竞业年限及补偿费用作出明确规定。只有这样,竞业禁止协议才是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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