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的设立条件是什么?

2015-10-27709 人看过

HR法律网首席律师律师为您解答:
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2、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 。“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
3、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 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4、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5、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6、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1)发放贷款;(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7、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8、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9、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10、管理型基金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
HR法律网(www.law-hr.com)十分乐意为您解答相关问题!若您的企事业单位需进一步帮助,请在本网查询更多信息,或直接在线咨询、拨打热线电话,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中国PE发展历程?

    HR法律网首席律师杨静律师为您解答: 我国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变迁轨迹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且每个阶段都有其独特的市场背景和特点。 一、行业发展初期阶段,形成全新投资概念 1999

  • 国际PE发展历程?

    HR法律网首席律师杨静律师为您解答:私募股权基金起源于美国。19世纪末,有不少富有的私人银行家通过律师、会计师的介绍和安排,将资金投资于风险较大的石油、钢铁、铁路等新兴产

  • 如何对PE机构进行尽职调查?

    HR法律网首席律师杨静律师为您解答:投资者对PE机构进行尽职调查是指投资者通过尽可能多的渠道了解PE机构的投资历史、投资能力,诸如管理人从业背景、PE机构成立历史、投资经验

  • 声明:该内容为结合法律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相关法律知识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中国PE发展历程?

      HR法律网首席律师杨静律师为您解答: 我国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变迁轨迹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且每个阶段都有其独特的市场背景和特点。 一、行业发展初期阶段,形成全新投资概念 1999

    • 国际PE发展历程?

      HR法律网首席律师杨静律师为您解答:私募股权基金起源于美国。19世纪末,有不少富有的私人银行家通过律师、会计师的介绍和安排,将资金投资于风险较大的石油、钢铁、铁路等新兴产

    • 如何对PE机构进行尽职调查?

      HR法律网首席律师杨静律师为您解答:投资者对PE机构进行尽职调查是指投资者通过尽可能多的渠道了解PE机构的投资历史、投资能力,诸如管理人从业背景、PE机构成立历史、投资经验

    • 职业中介机构设立条件?

      职业中介机构设立条件?

    热门法律知识

    首页

    电话咨询 / ¥29

    20分钟内法律问题电话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