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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从而保证自2005年1月1日起能够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同时可以结合本组织的实际情况,在不违反该制度的前提下,制定适合于本组织的具体会计核算办法。为了保证民间非营利组织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财政部正在制定民间非营利组织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办法,并将尽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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