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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会计学中的“应收应付制”就是“权责发生制”。
二、说明:会计基础(会计上确认收入与费用的依据)有两种,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
1、权责发生制(也叫应收应付制)基础要求: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无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计入利润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权责发生制原则主要是从时间上规定会计确认的基础,其核心是根据权责关系的实际发生期间来确认收入和费用。能够更加准确地反映特定会计期间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收付实现制(也叫实收实付制),是以收到或支付的现金作为确认收入和费用的依据。
3、《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企业会计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4、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的,由财政部在会计制度中具体规定。
5、行政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特殊经济业务和事项应当按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
三、举例:
某企业本月预收销售商品款50 000元,本月销售商品200 000元,收到货款120 000元,剩余80 000元尚未收到,另收回上月应收的售货款40 000元。
(1)应收应付制(权责发生制)下,本月销售商品收入为200 000元(属于本月销售应收的款项,无论是否收到也应作为当期的收入)。
(2)实收实付制(收付实现制)下,本月销售收入为(50 000+120 000+40 000)210 000元(因销售业务实际收到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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