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网:要看用人单位是否以婚育情况作为招聘劳动者的条件。
因《就业促进法》保护已婚未育女职工的平等就业权,如果用人单位以是否结婚、生育来作为招人标准,在招聘之初就明确表态,概不录用已婚未育的女职工,并以此为由解聘录用的已婚未育女职工的,确实是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属于歧视就业者。
但用人单位只是按照一般条件招聘录用已婚未育女职工之后予以解聘的,而不是在录用之初因婚姻状况而解除对已婚女职工的聘用,就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就业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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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隐瞒婚育状况入职是否构成欺诈?双方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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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时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询问劳动者的婚育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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