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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三种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这三种不同的情形分别是:
一是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上述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HR法律网(www.law-hr.com)十分乐意为您解答相关问题!若您的企事业单位需进一步帮助,请在线咨询或拨打热线电话,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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